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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公司说损坏不负责怎么回复

发布时间:2025-11-2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快递公司“损坏不负责”的处理结果,可能因以下特殊情况发生变化,需特别注意:
1. 不可抗力致损:若快递损坏是因地震、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,快递公司可依《邮政法》或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,您需自行承担损失;
2. 寄件人过错:若您寄件时未妥善包装易碎品(如未用泡沫填充),导致运输中损坏,快递公司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,此时您的赔偿请求可能无法全额支持;
3. 第三方责任:若快递损坏是因物流中转环节的第三方(如其他运输公司)导致,快递公司可能先向您赔偿,再向第三方追偿,但您无需直接与第三方交涉,仍可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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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公司“损坏不负责”时,不少人因操作错误导致权益受损,常见错误如下:
1. 未及时固定证据:签收时发现损坏却未拍照,或事后丢弃包装,导致无法证明“损坏发生在运输中”,被快递公司以“无法核实”为由拒赔;
2. 忽视保价条款提示:未注意快递单上的保价提示,高价物品未保价,后续只能按三倍资费索赔,损失扩大;
3. 盲目接受低额赔偿:在快递公司提出远低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时,未据理力争(如未指出其未提示赔偿条款)便签字同意,放弃后续维权机会。
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,或不知如何补救,可进一步咨询律师,避免权益持续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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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快递公司“损坏不负责”的说法,我国《邮政法》《快递暂行条例》明确了其赔偿责任,以下结合法条详细分析:
根据2015年修正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四十七条,快递公司作为邮政企业(或快递经营企业),对给据邮件的损失需按保价情况赔偿:保价物品按保价额或实际损失比例赔,未保价物品最高赔三倍资费,但快递公司故意/重大过失致损或未明确提示赔偿条款时,无权限制责任。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,未保价快件可依民事法律(如《民法典》合同编)按实际损失索赔。您的快递物品在运输中损坏,快递公司以“损坏不负责”为由拒赔违反上述法规,您有权主张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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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公司“损坏不负责”时,若处理不当可能面临法律风险,以下结合实例说明:
1. 诉讼时效风险:假设您2023年5月1日发现快递损坏,快递公司拒赔,但您直到2026年6月才想起维权,此时已超过《民法典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(或部分地区适用1年短期时效),法院可能驳回您的诉讼请求;
2. 证据链断裂风险:您仅保留了损坏物品照片,却丢失了快递单和购买凭证,快递公司以“无法证明您是寄件人/物品价值”为由拒赔,您因证据不足无法通过申诉或诉讼获得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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