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
处理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,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:
1. **对并罚结果不服但超救济期的风险**:若当事人或家属对法院仅执行有期徒刑的并罚结果有异议(如认为应执行更长刑期或某罪不成立),但未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上诉,或生效后未及时申诉,可能导致判决生效、常规程序无法改判。例如:某甲犯A罪判2年有期徒刑,犯B罪判5个月拘役,法院并罚执行2年有期徒刑,某甲认为应执行2年5个月却未上诉,生效后申诉难度极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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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2020年修正版)第六十九条主要规定死刑、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,以及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同种刑罚并罚规则(限制加重原则),但未直接规定有期徒刑与拘役(异种自由刑)的并罚方式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六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法释〔2016〕23号)精神及司法实践,被告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应采用吸收原则,仅执行有期徒刑,拘役不予执行。因此,您询问的并罚问题适用吸收原则,以有期徒刑吸收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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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仅含有期徒刑与拘役的情况**:根据司法解释及惯例,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仅执行有期徒刑,拘役被吸收(因有期徒刑严厉程度更高、刑期更长,能实现刑罚效率与合理性平衡)。
- **含多个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情况**:以最重有期徒刑为基础,其他有期徒刑按“限制加重原则”并罚(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,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),所有拘役均被有期徒刑吸收,不参与并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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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**含管制刑的情形**:若数罪中除有期徒刑、拘役外还有管制,根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,管制刑需在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后单独执行(与仅存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吸收原则不同,会延长执行时间)。
2. **新罪或漏罪的发现**:若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(且漏罪/新罪判拘役),需按《刑法》第七十条(漏罪)或第七十一条(新罪)并罚,涉及已执行刑期扣除,与判决前并罚方式不同,影响最终执行刑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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